根據本校的社團輔導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學生社團之成立應聘任輔導老師一名。也就是說,所有社團(不論是聯誼性質、學藝性質、異議性質)皆需要聘任一名輔導老師後才可以成立。然而,這項辦法並無法源的依據,而且造成了對於結社自由最直接的侵犯;特別要在此強調,我們所倡議的改革,並非在否定社團指導老師存在的正面意義,相反的,社團指導老師的確在部分社團有非常顯著的功能,這點我們相當同意。我們所要倡議的改革,主要在於社團成立的過程中,是否能夠保障學生社團的自主性以及學生社團的獨立性,換言之,就是在結社自由上不受到相關規定的阻礙。在此,我們還要再次強調,這個阻礙並非來自於指導老師本身,而是來自於該項規定。
如同本社於社團代表大會上所提的看法,我們認為有些社團對於指導老師的需求本來就比較高,例如熱舞社、國標社等等;但同時,亦有些社團對於指導老師的需求不高,例如部分聯誼性社團以及本社。我們認為社團的成立本應與社團指導老師無關,社團是學生自主集合而組成團體的意思,也就是說只要一群學生認同某一想法(理念或是目的)而自主地結合在一起所形成的團體就是社團,即便沒有一位老師帶領,該社團仍舊實際且真實地存在並依學生的意志運作。
那麼既然社團是這樣一個自主學生的結合,它應享有憲法所賦予它的結社自由則是相當容易理解的。但是我們的校規,仍在其社團輔導辦法中強制加上了一條社團的成立應聘任輔導老師。我們認為該規定不僅是限制了學生成立社團的自主性與自由,並且可能違反了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
也因此,我們提倡社團輔導老師制度應該要自由化,學生社團的成立應不受到是否有指導老師而有所區別;我們認為學生成立社團的自由應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如同對言論自由一般,因為集會結社自由正是言論自由的重要象徵。我們在倡議該議題的過程中也發現,中山大學的規定表明了學生社團依其需要與否決定是否聘任指導老師。在中山的例子中,可以反映該校並不認為社團沒有指導老師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並且從他們的經驗中,可以反映出該校並不認為學生社團的成立一定要有指導老師。
成大照理說應該是一所非常進步的學校,應是許多學校所仿效的榜樣,而我們也不斷地在爭取所謂一流大學的稱號。但是在進步的口號下,卻忽略了最實質且與教育最切身的這些陳舊規章,這些陳舊規章的存在象徵著一個未進步的校園,亦象徵著學生的自主與獨立仍受到一些限制。一所宣稱學術自由的大學,更應該體現自由的學風以及自由的校園生活,而非保守地死鎖象牙塔,並將學生禁錮在老舊的溫室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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