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1月 2011

強制社團輔導老師的邏輯謬誤

        前先文章提過,成大的學生社團成立之規定,強制要求一定要有指導老師才能成立。其實這些日子當我們在倡議一個自由的社團輔導老師制度時,亦有許多同學問我們,我們怎麼會去在乎這種問題?在此,我想從頭說起,長久一來我們都聽過一個口號:「學生自治、社團自治」言下之意社團應該是自治的,也應是自由的。然而事實為何?社團是否能夠真正自主治理?社團的成立的自由是否受到層層限制?


  當我們走入課指組,答案明朗了!社團的成立並非想像中的自由,也沒有口號來的美好。社團成立應聘任一名輔導老師,引發了我們諸多思考。學生自治的意思不正是學生事務由學生自主地決定?社團自治不也是同樣道理。社團的成立其必要條件是一名輔導老師,讓我們納悶。納悶的原因是,社團成立應該是學生的自由,而社團能否成立課指組已設立了重重關卡,包含審核是否有同樣性質的社團、社團宗旨與目的是否正當、社團聯署人數等等,但即便已有重重限制了校方卻還認為社團必須要有輔導老師才得以成立。好吧,我們假設輔導老師制度可能是正確的,那麼社團輔導老師的存在其意義是什麼?根據成大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七章:(如下所示)

第七章 社團輔導老師之職責


第 三十 條:社團輔導老師協助學生社團經營與管理;校外教練指導學生專業技能課程。
第三十一條:社團輔導老師應參與訂定社團年度計畫及行事曆,並輔導社團招生等重要活動。
第三十二條:輔導老師得列席輔導社團各項會議,會議記錄經輔導老師簽署後備查。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出版作品或舉辦活動後,應填寫成果報告表,經輔導老師簽署後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三十四條:學生社團之經費收支日記簿於學期結束前,經輔導老師簽認,向全體社員公布,列為社團評鑑重點。
第三十五條:輔導老師應給予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及數目之必要建議與協助。
第三十六條:校外教練之課程教學費用由社團自付,學校得視需要酌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可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這裡羅列了所有社團輔導老師之「職責」,但我們可以清楚的發現,這裡所謂的「職責」,其實只有「職權」而沒有「責任」。上列規定沒有提到社團輔導老師未盡該些責任時會有什麼後果?或懲處?在我們兩次與校方正面對話時,校方都強調「你們學生如果出事(先不論什麼事情),你們能負責嗎?你能負責嗎?所以才需要一個輔導老師。」(上述言論有錄音檔)然而,我們在校規中看到的,卻是一個不用負任何責任的輔導老師制度。如果,強制要求社團須有輔導老師的立基點,是在於學生出事的話要有人能夠負責,那麼這份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不就是自相矛盾的嗎?

  好吧!我們繼續循著課指組的邏輯繼續走,如果學生出事了,那該怎麼辦?學生真的能仰賴指導老師嗎?答案好像也不是這樣。第一、剛剛上開規定已經詳述過,輔導老師並無「責任」只有「職權」。第二、到底誰要負責任?答案:還是學生。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所為之活動,或發表之文件或刊物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校規提付懲戒之:


一 違背國策及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校頒法規者。
三 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四 惡意攻訐有損學校聲譽者。
五 散布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 侵占社團或公共財物者。
七 損毀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者。
八 言詞粗劣或行為失檢,且不服勸導,有忝學生之風度者。
學生社團其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

        上列規定同是社團輔導辦法第28條,這裡羅列了學生社團各種可能的「錯誤」行為,若發生這些情形,學校得以令該社停社、改組、或解散。也就是說,到最後,該負責的、該被懲處的還是社團;並非輔導老師。

        總體觀之,社團成立雖被強制要求聘任社團輔導老師,若無輔導老師則無法成立,但輔導老師並無法發揮課指組所強調的「負責」功能,而學生也並非真的無法負責,反而責任確實都由學生承擔。那麼社團到底為何「一定要」有輔導老師?

        這個問題成為了我們思考的重點?如同前些文章所述,我們理解有些社團對於輔導老師或是教練的需求。但我們也理解到有些社團並不需要輔導老師的事實。因此我們倡議一個自由的社團輔導老師制度,以期讓學生社團真正自主。不僅僅是在社聯會上投票的權利而已,而是從社團的成立到運作都真正能夠自主、自由、自治。

        一個很單純的立基點,期許一個名符相實的「學生自治、社團自治」,我們很難理解校方有什麼樣的理由必須堅持學生社團的成立必須要有輔導老師。

*上述相關法規連結:http://activity.osa.ncku.edu.tw/files/11-1066-3715.php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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