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5月 2009

投書|誰在消費集遊法?

去年年底,因陳雲林來台時警察執法過當引發野草莓學運奮戰月餘,讓台灣社會重新檢視了集會遊行法諸多限制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修改集遊法的呼聲亦促使立法院開始討論修法事宜。然而現在國民黨團要強勢通過的「政院版」,卻是一部比現行集遊法還更退步、限制更多的「惡法」。

觀諸政院版中新增的「只要未報備就先處五萬元以下罰緩」(第二十七條)的新規定,不但是對經濟弱勢者的歧視,即使先行報備,如果未依主管機關(當地警察分局)所禁止、限制、變更或指定事項辦理時,無需先行舉牌,即可先處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二十八條)。

政院版修正草案甚至取消現行條文中,法定禁制區距離50至300公尺的上限。完全委由內政部任意劃定所謂的「安全距離」,此舉已幾近空白授權,大幅限縮人民的遊行權利(第六條)。即使是有事先報備的集會遊行,若進入「安全距離」,警方得命令解散(第二十四條),不解散時得連續處罰(第二十六條)。此規定少了法律明文規定安全距離,形同賦予內政部以及警察機關可以隨心所欲的「技術性干擾」集會遊行、壓制反對聲音的合法權力,使去年十一月陳雲林來台期間所發生的「處處是禁制區」的情形「法制化」。

現行許可制之集遊法雖有修改必要,但如果國民黨團欲甲級動員、強渡關山的,竟是這樣一部較現狀更形退步且有諸多爭議的「政院版集遊法修正草案」,民進黨不惜癱瘓議事以阻擋該版本修正案通過的作為,似乎也已是「必要之惡」。如此一來,對我們人民來說,到底誰是造成國家資源浪費、國會混亂的根本原因?誰又在消費集遊法修正的議題,實在是值得深思的。我們在此嚴正的呼籲政府,聽取各方意見並謹慎修法,切勿以強勢作為敷衍修法,給我們一部真正完全保障自由、維護人權的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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