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10月 2010

繁文縟節與校園社團不自由(一)

最近零貳社的夥伴們正在思考是否要向學校申請成目前學校所規範定義下的社團組織,但是當我們查看這些校內規範、條文,以及繁雜的細則,卻發現成立一個社團竟需要這麼受這麼多的規範與限制。而這些限制,令我們百思不解之處是它究竟有何意義?而學生社團又為何需要受到這些規範的限制?

在成大的學生社團成立辦法中,有許多的規範令我們百思不解,究竟這些規範是如何被合理化?
例如:

第四條: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審核、評鑑、獎懲、輔導老師及校外教練聘任資格等相關事宜,成員由學生社團幹部、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校行政人員、教師等共同組成,並得邀請校外人士參與,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之。
學生事務處為輔導社團,得檢查社團活動記錄、財務狀況及各種必要資料,並定期辦理社團評鑑。
學生社團活動如有重大困難,學生事務處得經社團輔導老師同意,依個案派員作特別輔導。

第六條:學生社團活動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活動與社團宗旨不合者,或無故未參加社團評鑑者,得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由學生事務處解散之。

在上述三條規定中,指出學生社團的成立、經營、懲罰與解散需要經過社審會這個上級機關所審核,而學生社團有義務要接受社團評鑑,若不接受社團評鑑則校方得以令其解散。

我們不禁要問,學生社團的自主性何在?學生社團的活動、方向何以需要被一個上級機關審核?學生社團是否能夠真正自治?這些規範似乎在每個大專院校都清晰可見,但這些從舊時代遺留下來的繁文縟節在今日人權與自由價值普及的時代,卻仍舊綑綁住學生的自主。

在20年前的那個世代,已有許多的學生問過為何我們的社團需要有指導老師?為何我們的社團需要接受評鑑?為何我們社團可以因為不符合學校或執政者的意識形態而被勒令解散或限制活動?經過20年,校園內關心此一問題的學生減少了,取而代之的是校園內逸樂文化的提升,歌舞昇平的時代來臨,校園內看似和樂融融,但那禁錮學生自主的牢籠仍能屹立不要,全憑著學生對於自我權利的認知錯誤與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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