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月 2011

684號解釋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

684號解釋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


文/林飛帆


民國八十四年,大法官釋憲382號解釋文,還給學生能夠在學籍身分遭變更時提出訴訟的權利。15年後的今天,大法官作出新的684號釋憲文,宣告了大學生可以針對學校各種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這遲來的正義,似乎使校園往理想的法治校園邁進了一大步,但我們仔細檢視684號釋憲文所帶來的影響,卻發現事實不如幻想來的美好。何以如此說?684號解釋一方面還給大學生同公民享有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卻也重申行政、立法、司法都必須尊重大學自治。換言之,當校園內發生侵犯人權或學權的事情時,學生可以提起訴訟,但法官也可以將問題推給大學自治。雖然訴訟管道開啟了,但通往保護學生權利的康莊大道依舊被校園內的威權、人治及家父長式的校規築起的長城所阻礙。



威權的陰影在解嚴24年後的今日仍舊存在,它隱身於大學自治的保護傘下,不時地在校園作亂。萬能科技大學邱智彥同學的遭遇正是最好的例證,校方用不合時宜的校規甚至是自己創造的口頭規訓 阻擾學生成立社團,並羅織罪名將其退學,宣判學生死刑。萬能科大校方對邱智彥的處分簡直就像校園版的江國慶案,速審速決。



我們不禁要問,校園自由了嗎?或者學生自由了嗎?在684號解釋之後,校園就天下太平了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為校園的問題並未因行政訴訟管道的開啟而解決。反之,更提供了學校與教育部將皮球踢給法院的機會,而法院也可能再將問題踢回給範疇不明確的大學自治。再者,學生是否真有財力、能力、或時間透過司法與學校周旋也是個大問題。姑且不論多數學生礙於謀生與求學壓力而無法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力,即便有少數的行動者願意挺身捍衛學生權利,這個釋憲文也只不過是開啟了訴訟管道。學生權利(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人格權等等)在大學自治的原則下能否被法規化或是建立制度性的保障?或說,陳舊過時的威權校規能否被廢除?才是我們更應該努力的目標。



  684號解釋並非解嚴令!特別是在校園威權傳統、家父長式思想以及不合時宜的學則被廢除之前,校園仍是法外租界。而誰該為校園仍在戒嚴、學生權利屢受侵犯負起責任?除了各個違法侵權的學校外,首要責任就是長年來怠忽職守的教育部。



若我們不積極採取行動呼籲學校與教育部正視學生權利並設立應有的保障,那麼萬能科大邱智彥同學的遭遇將會在可預見的未來持續發生。我們認為,684號解釋的確是個進步的象徵(即便這個進步遲了許久,但它的進步意義不能被否定),但全台灣各個大專院校裡的學生權利依然相當不平等,各校的學權狀況仍有明顯落差;例如有些大學宿舍沒有門禁,沒有熄燈晚點名制度,但部分學校仍有這些制度,甚至有舍監及教官可以隨意進入學生寢室檢查的陋習舊規(例如高雄餐旅學院)。684號解釋還給學生訴訟的權利,這樣的進步,值得讚許。但全國各校的學權狀況卻是截然不同,差異甚大;我們認為教育部以及各級學校應積極地廢除舊規,全面檢討各校的學權問題,並建立一套合憲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使學生權利保障邁向普遍性、一般性,不隨著學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我們希望全國的所有學生均應享有共同的權利,從言論自由到集會結社自由都能充分受到保障;我們希望社團刊物能夠不再受審稿制度的牽絆而必須修改內容或禁止出刊;我們希望學生成立社團能夠不再受到校方的審查或不准許成立;我們希望社團指導老師制度能夠依其所需自由聘任而不再受到學校強制規定沒有指導老師即不能成社…同時,我們也希望宿舍不再會有人突然闖入翻箱倒櫃的檢查是否有違禁品…。



我們認為全國的學生都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一個完整而不受侵犯的學生權利,不論是國立大學或私立大學;普通大學或是技職院校;男性或是女性;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大學或中小學,都應該享有同樣的學生權利。然而,學生權利如何平等且合乎憲法的保障(包含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人身自由等)是需要被積極討論的,但目前為止,幾乎沒有任何學校對此展開積極的作為。而教育部理應負起監督各大學保障學權落實的責任,但我們卻看到教育部在針對大法官684號解釋的回應中,稱「教育部將就各校所形成之共識,在不抵觸大學自治之原則下,提供處理學生事務之參考原則以供各校有所參酌。」顯見教育部仍然企圖將學權保障的問題丟給大學自治原則,雖然該文後教育部指出「教育部未來將會檢討修正大學法是否應納入學生事務專章,以使人權觀念更根植於大學校園。」但上述宣示都明顯看的出教育部的被動性及不肯更積極地對學生權利保障的議題表態。



「大學自治不應再成為教育部推拖或是不介入的藉口!」我們建議,教育部應建立一套完善的學生權利保障監督機制,協助或是要求各大專院校修改或廢除不合時宜的校規,並在校園內發生侵犯學生權益事件時主動介入了解並協助學生申訴。除此之外,教育部應積極地推動各級學校法令修法擬定「學生權利保障條款」,推動各校廢除社團成立審查制度、刊物審稿制度、宿舍門禁制度、以及建立學生勞動權益保障等。在教育部擬定修法草案過程中,應該確保公民團體與學生團體的實質參與,並在各校舉辦公聽會,廣納民意,特別是學生的聲音應該被採納。



  總結上述觀點,我們認為684號解釋其實不是解嚴令,它並非校園威權思想與戒嚴傳統的結束,真正的校園解放才是當務之急。而敦促各校與教育部進行修法以及過時校規的廢除,才是我們應當期待且實踐的目標。屆時,若再有學生遭受如同邱智彥的遭遇,那就同樣侵犯了我們的學生權利。



我們的具體建議與訴求:



一、 教育部應推動各級學校法令修法,加入「學生權利保障條款」並提出具體修法時程與方向;相關條款應納入對學生集會結社、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勞動權益之保障。(這些原則該反映在,禁止各級學校有社團成立審查、刊物審稿、宿舍門禁等規定)



二、 教育部在擬定修法草案與推動修法期間必須確保學生團體與公民團體的實質參與,並且至各級學校舉辦公聽會;



三、 在修法前,教育部亦應在職權範圍內,禁止學校相關侵犯基本人權之措施或規範(如2005年教育部宣布各級學校應廢除任何髮禁措施;目前仍普遍存有、逾越比例原則的各種宿舍、社團、校規、課程不當管制)。



四、 教育部應設立機制,主動介入各種學生權利受侵犯之狀況。大學自治、學校自主,以及訴訟開放不是主管機關放縱學校侵犯學生權利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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