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2月 2011

連署支持社團成立辦法改革─社團指導老師制度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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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們大家好,




我們是成大零貳社,一個於去年(2010年)12月份新申請成立的試辦性社團。其實本社已於2008年12月份成立,並實際運作至今,但為何遲至今日才向學校正式申請?主要是因為在我們詢問了校方關於申請成社團的相關規定後發現,其規定有許多可議之處,令本社望之卻步。最使我們感到可議的,是成立社團必須要有指導老師。



這點或許對目前能夠來參加社聯大會的代表們似乎已非什麼太大的問題,但我們認為「大學」是一個鍛鍊獨立人格並學習對自己負責的重要場域,在我們強調學生自治與學生對自我負責之際,學校的規定仍舊保守地希望能由一位「長者」來替學生「負責」。本社認為強制規定「社團成立需要指導老師」正是這種父權思想下的產物,而且毫無道理。



為何說該制度毫無道理,因為學校行政官僚們對於指導老師制度為何要存在並解釋不出所以然,他們一方面強調「改革制度耗時費日,並說指導老師也不會干涉你們,何必大費周章修改辦法」二來他們認為指導老師存在「為了替學生出事時負責」並宣稱「學生無法對自己行為輔負責」。



但是,我們翻閱學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發現,〈第七章社團輔導老師之職責〉其實只有「職」,而沒有「責」,這項辦法中隻字未提老師未盡職責時將有怎樣的處置或懲處;相反的,該辦法第28條明列:



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所為之活動,或發表之文件或刊物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校規提付懲戒之:

一 違背國策及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校頒法規者。

三 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四 惡意攻訐有損學校聲譽者。

五 散布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 侵占社團或公共財物者。

七 損毀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者。

八 言詞粗劣或行為失檢,且不服勸導,有忝學生之風度者。

學生社團其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



也就是說,社團出了事,出了亂子,能負責與該負責的還是....學生!!!!





這也是零貳社認為社團指導老師強制制度更應該被改為自由化的原因。何謂「自由化的指導老師制度?」也就是社團是否需要指導老師應該留給社團自行決定;讓需要的社團聘請指導老師,讓不需要的社團獨立發展。



我們在此提出的具體建議是,社團成立辦法中的指導老師制度應該要「自由化」。



在此本社懇請社聯會以及所有社團代表與同學們,支持這項提案,一起為社團指導老師自由化努力;並為成大的結社自由邁向嶄新的一步。







感謝您加入聯署,請往下填寫聯署表格!!! 感謝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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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社團輔導辦法連結:http://b3c004.web.ncku.edu.tw/ezfiles/66/1066/img/338/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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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我們要倡議一個自由的社團指導老師制度?〉http://tainan02group.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16.html

2.〈強制社團輔導老師的邏輯謬誤〉http://tainan02group.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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